和黃判上判嚴磊輝涉嫌「秘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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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黃判上判嚴磊輝涉嫌「秘撈」

   本會懷疑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HIT)董事總經理嚴磊輝涉嫌欺瞞總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收受利益,違犯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特此到廉政公署舉報。

   葵涌貨櫃碼頭工潮至今已渝十日,工潮期間,《壹週刊》指出HIT有六間外判商,其中包括「永豐」及「富大」。據該週刊所述,「永豐」外判工友工作證上的承辦商一欄顯示「Sakoma」(香港成功碼頭有限公司),大部份「永豐」外判工友都認為自己實聘於「Sakoma」,而在上月新受聘於「永豐」的外判工友的工作證承辦商一欄仍寫上「Sakoma」。無論是「Sakoma」抑或是「Floata」,即「富大集運有限公司(Floata Consolidation Limited)」,其董事名單均有嚴磊輝、陸法蘭、葉承智、周彥邦和張世偉等五名HIT高層,換言之,「Sakoma」及「Floata」均受和黃或HIT所控制。
  據嚴磊輝解釋,「Sakoma」及「Floata」都是和記港口信託旗下公司是和記港口信託旗下公司是和記港口信託旗下公司是和記港口信託旗下公司是和記港口信託旗下公司是和記港口信託旗下公司(即集團直屬公司),透過服務合約聘請外判商,為集團及其他公司提供透過服務合約聘請外判商,為集團及其他公司提供,而兩者本身並不是外判商。此外,外判商「Everbest Port Services Limited」(永豐)的公司股東與和黃集團絕對無關,外判商「永豐」與集團直屬公司「Sakoma」為同一公司,也絕非事實。
  然而,嚴磊輝並無交代為何和黃集團要另外設立「Sakoma」及「Floata」等「承辦公司」及其「透過服務合約聘請外判商」的原因。而外判商「永豐」上月新聘工友的工作證承辦商一欄上仍有「Sakoma」,嚴磊輝卻又指現在合約已交由「HutchisonLogistic」(和記物流)負責,實在前後矛盾,卻草草解釋工作證出錯只屬行政失當,實在令人不得不懷疑和黃集團「假外判」。
  另外,雖然嚴磊輝已公開否認自己,以及和黃系高級行政人員並非其他外判商如「培記」、「高寶」、「聯榮」、「永豐」的董事及股東,但「永豐」股東及董事「Everbest」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無法透過查找出真實董事,嚴磊輝仍有相當嫌疑與「永豐」有密切關係,如其可能確實為「永豐」股東之一(或其股東公司的董事及股東)。而且,既然嚴磊輝乃是「統籌合約」承辦公司的董事,即代理人,本會亦懷疑嚴磊輝有可能收受利益,而將合約判給未能得知誰是董事及股東的「永豐」。若然上述兩點屬實,而和黃主席李嘉誠並不知情,則嚴磊輝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若然李嘉誠知情而包庇放縱嚴磊輝,則證明和黃乃是「假外判」,剋扣工人工資,左手判給右手,右手將工資發還給左手,透過層層剝削,壓榨工友以圖一本萬利。孰是孰非今未可知,因此本會要求廉署作出調查,還工友一個公道,還香港市民一個真相。
  此外,本會認為和黃集團必須:
(一)立即交代所有與外判商的合約文件,清楚釐清和黃集團及集團直屬公司與外判商之關係;
(二)清楚交代「Sakoma」及「Floata」等「承辦公司」成立的目的及終止運作的理由及時間;
(三)要求「永豐」公開股東及董事名單,以證嚴磊輝清白;
(四)立即與碼頭業界工會展開談判,不得再推卸責任,拖延時間;
(五)停止外判,直接聘用所有碼頭工友,給予合理工資,合理工時,改善工作環境,並公開保證不會對任何工友「秋後算帳」。
社會民主連線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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