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如箭在弦的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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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如箭在弦的白色恐怖

早前內地《國歌法》在香港社會的爭議聲中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政務司司長張建宗隨後表示會盡快進入本地立法的程序。在內地立法至今的短短兩個月間,建制派人士已經不斷威嚇要求設立追溯力來秋後算帳,警方甚至在列入附件三後加派人員前往足球比賽場地「巡邏」,白色恐怖似乎已經透過《國歌法》的風暴降臨在香港市民的頭上,當中更意味著以言(及思想)入罪的法例會在不久的將來在港開始實行,不禁令人聯想到當年政府強推《廿三條》立法的情景。

 

寒蟬效應 強制表忠

 

一國之國徽、國旗以及國歌向來具有獨特的象徵意義,但意義往往因時地人而異。對於政權來說,建立國家象徵目的在於團結國民,透過一些對象徵的肢體動作(如敬禮,肅立)來增強國家向心力,甚至以挑起與其他族群的矛盾,高舉民族主義的旗幟來轉移社會各種問題以及提高政權自身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人民可以對象徵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反對單一性的象徵意義以及民族主義所帶來的敵我區分,以拒絕跟從肢體動作甚至破壞象徵的方式來表達對政權的不滿。但毫無疑問的是,在建立及維護國家象徵前,首要是國家必先體現主權在民,以及讓人民可以選擇以不同方式表達意見,因為沒有人民又何來國家尊嚴?香港的《國徽國旗法》自1997年臨時立法委員會通過後便一直限制香港的表達及示威自由,1999年吳恭劭燒國旗案終審法院以「一國兩制」的合理利益為由禁絕了某一種的表達手法(焚燒國旗),而如今中共為《國歌法》立法,更是進一步希望對異見聲音進行打壓,藉此製造寒蟬效應來收窄香港的言論、思想以及示威自由。

與《國徽國旗法》不同,《國歌法》所強調的更是多一層的強制表忠,任何市民一旦遇上演奏國歌的場合,就必須以法例相符的行為(但如何稱之為相符行為其實亦相當模糊)表達,就算不跟從不參與亦可被視為不尊重國歌而遭受檢控,完全喪失在不侵犯他人權利情況下的不表達自由。這無疑是要求市民在表忠屈服或是站起來反抗之間選擇,意圖利用對異見者打壓漸趨強烈與強制表忠的雙重威迫來迫使港人屈服。

 

而《國歌法》禍害之深,更在於法例背後的一整套國家機器配合,當中針對青少年的思想控制為重要的一環。早前內地《國歌法》草案在二審稿中已列明要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及後李飛又於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訪京團會面期間對《國歌法》在港實施提出五個核心要素,當中包括將國歌教育強制引入至中小學;今次李飛來港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教育局更「鼓勵」全港中學直播李飛有關的演講,明顯是要從教育中入手,將愛國愛黨的意識形態強加於學生身上,意圖對下一代進行思想改造。

 

國歌法真的是「國際標準」嗎?

 

建制派一直所言《國歌法》是「國際標準」,勸籲市民不要擔過分心。但國歌法在國際間一直存有有不少爭議,有些國家並未有設立《國歌法》,而有些更僅以行政命令或指引而不是刑事罪行的方式執行,希望在國家象徵與言論及思想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絕非如建制所言是「國際標準」,以下為社民連政策組所整理的各國國歌法資料:

 

台灣
《違警罰法》第5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二)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1991年6月29日已廢除

泰國
對皇室不敬罪:Criminal Code Section 112 Lèse majesté
沒有相關針對國家的國歌法法例,僅有對皇室的不
敬罪,罪刑為監禁3至15年

印度
在阻止唱國歌或在唱國歌的場合引起混亂的情況下入罪:The Prevention of Insults to National Honour Act, 1971
罪刑為監禁不超過3年及或罰款,2016年印度最高法院曾下令要求國歌要在電影放映前播放,而所有人應站立表示尊敬,但在一年後因考慮強迫
會弄巧反拙而決定推翻自己的決定

加拿大
國歌法:National Anthem Act
有相關法例及罰則對國歌進行行為規範,甚至指明國歌為開放版權

美國
沒有國歌法
《國旗法》規定,公民須與國歌演奏期間面向國旗或國歌方向,右手按在心臟位置,沒有任何罰則

最近美國黑人運動員因國內種族歧視問題嚴重,選擇在國歌演奏時以單膝下跪的方式表示抗議,美國總統特朗普隨即批評運動員不尊重國家及不愛國,其所引起社會討論以此方式表達社會議題是否愛國的爭議,證明政權所言的國家象徵及愛國問題會隨著不同的時空有著不同的意味,所以我們要理解中共近年治港政策的背景脈絡,才能夠疏理出《國歌法》立法背後的目的以及整體圖像。

國家尊嚴:
抗議,美國總統特朗普隨即批評運動員不尊重國家及不愛國,其所引起社會討論以此方式表達社會議題是否愛國的爭議,證明政權所言的國家象徵及愛國問題會隨著不同的時空有著不同的意味,所以我們要理解中共近年治港政策的背景脈絡,才能夠疏理出《國歌法》立法背後的目的以及整體圖像。

貫徹「全面管治權」的政治路線

 

在爭議之初,不少評論均認為中共急於要將《國歌法》在港實施的原因,是源自有部分球迷於國際足球比賽中對國歌報以噓聲,認為此舉侮辱國家甚至挑戰政權的底線而觸發立法。但事實上,中共早已提出要求港人以效忠國家、維護國家尊嚴作為目標,將愛國作為港人治港的前提及標準: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2014年國務院所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2014年一國兩制白皮書」))

 

由去年立法會選舉前的確認書風波到人大釋法禠奪民選代表議席,就是針對著從政者是否效忠國家(或共產黨)來篩選治港者,如今此標準已由從政者慢慢延伸至一般市民身上,以維護「國家尊嚴」的《國歌法》之名進行言論及思想箝制,由從政者至普羅大眾無一倖免。故此,《國歌法》所代表的國家象徵其實就是在貫徹「2014年一國兩制白皮書」以及習近平於十九大中所言對港行使「全面管治權」的政治路線。最近更有消息指出,在完成《國歌法》的政治任務,開啟了以言(及思想)入罪的先例後,本屆政府下一項的政治任務將會是完成《廿三條》立法。若此言屬實,是次《國歌法》將會是中共為《廿三條》而設的試金石,測試香港的群眾運動能否如2003年般團結奮起反抗,或是因打壓而步向沉寂。

吳耀駒 社民連政策研究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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