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周庭: 一場以選舉主任 為劊子手的政治篩選
單則易折 眾則難摧 重聚反抗力量
對抗威權下的無力感

DQ周庭: 一場以選舉主任 為劊子手的政治篩選

早前香港眾志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參選人周庭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嘩然。本港全體法律界選委發表聲明指出,選舉主任的決定是「不合理(unreasonable)、不合法(unlawful)及不合憲(unconstitutional)」,表示《基本法》第26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列明被選舉權是基本權利,不可以無理或歧視性的要求,如教育、居住、出身或政治派別等原因,排除本來有資格競選的人參加選舉;而歐盟更就事件罕有發表聲明,表示基於候選人的政治立場而禁止其參選的做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政治權利的保障,亦會削弱香港於國際作為自由開放社會的聲譽。政權於選舉制度篩選異見者始見於上次立法會選舉,而今次裁定周庭提名無效的決定正是中共一再以選舉主任作為劊子手,從而將反抗力量逐個擊破。

政治篩選的前哨:

2016年的確認書與人大釋法風波

早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之時,選舉管理委員會突然於提名表格外新增一份聲明確認書,要求參選人申明擁護《基本法》第 1 條、第 12 條及第 159(4) 條,意圖排拒近年興起的港獨思潮進入議會,部份本土派參選人亦因政治理念而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無法參與選舉;選舉過後人大常委又借梁頌恆和游蕙禎二人於宣誓就任議員時所引伸的風波作藉口,捍然破壞「一國兩制」下的釋法程序,主動就《基本法》104條有關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宣誓的條文作出釋法,最終令政府以宣誓內容及行為不莊嚴及不真誠為由提出司法覆核,成功利用法庭前後褫奪6名民選代表的議員資格,推翻選舉結果,將十八多萬選民的意願掃進廢紙箱。

今次針對周庭提名無效的裁決,正是與上述的事件一脈相承。是次選舉主任鄧如欣僅根據香港眾志的黨綱及周庭與其黨的政治聯繫,自行詮釋周庭的政治取向,在咨詢律政司意見後單方面認為香港眾志的「民主自決」網領與《基本法》中實施的「一國兩制」原則相違背,在完全不給予當事人任何申辯機會的情況下,直接判斷周庭沒有真心真誠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香港而裁定其提名無效。更甚,正如裁定周庭提名無效的解釋文件中指出,DQ周庭是考慮了「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之後的發展」,意味此決定必然存有確認書及人大釋法的政治考量,證明是次的決定乃是政治立場先於事實判斷的政治篩選。

 

DQ周庭,人人自危!

 

經此一役後,由政權裁定是否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似乎已成為行使政治權利的先決條件,但在《基本法》的解釋愈來愈取決於政權喜惡的局面下,今天假稱與《基本法》原則相違背的可以是「香港獨立」或「民主自決」,難保他朝反對《廿三條》立法甚至質疑中共任何決定,例如「八.三一人大決定」亦會被視為沒有真心真誠擁護《基本法》而失去政治權利。如同2016年同一個選舉主任確認香港眾志的代表羅冠聰可以參選立法會,今天同樣的代表周庭卻被冠上不效忠香港的罪名而失去參選權一樣,今天可以是本土派及周庭被政治篩選,他朝其他民主派甚至一般市民亦可因不合政權心意而遭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而今次即使民主派的參選人成功入閘,亦不能等同於脫離政治篩選的陰霾。由於政權能夠隨意轉換能否參選的標準,以及保留在任何時間,由提名期、參選期以至當選宣誓後,都可以宣告參選人提名或宣誓無效,任何參選人將不能避免陷入恐懼及混亂之中,或會跟隨政權的遊戲規則變為自我審查,製造寒蟬效應的結果。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應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如今港共政權的政治篩選正是要將剝奪政治權利的寒刀架在任何一個香港人的頭上,要我們屈從甚至變得犬儒而不再反抗﹗

 

收緊全面管治權

堅持愛國者「港人治港」

 

近年中共多次重申要「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去年「十九大」會議中習近平更明確提出要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而這兩條路線正是串連起各次政治篩選的主軸。由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的確認書風波、人大釋法禠奪民選代表議席到是次的政治篩選,就是針對著從政者是否效忠國家(或共產黨)來篩選治港者。連同早前以維護「國家尊嚴」之名的國歌法,正是中共收緊治港政策,對反抗力量趕盡殺絕,意圖對香港人(從從政者至普羅大眾無一倖免)進行言論及思想箝制。未來中共必定會更直接更積極更粗暴地干預香港的事務,我們絕不能因而習慣打壓,我們一定要站出來,為自己及下一代的自由而奮起反抗,不然只會將香港雙手奉送予中共政權。

Tags : 311補選, DQ, 抗命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