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梁振英,鄭若驊無法無天
撤回《國歌法》、追究六八九、 全面收回粉嶺高球場 停止萬億東大嶼人工島
「石在,火種在」

放生梁振英,鄭若驊無法無天

   去年1212日,律政司突然發表聲明指不會對梁振英及周浩鼎提出檢控,公眾嘩然,打算追問律政司長鄭若驊之際,鄭已逍遙千里之外,休假十天;及至回港,則老調重彈律政司「獨立、公允、不偏不倚」,對梁振英案沒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一事,只解釋律政司並無利益衝突,所以自行結案,反是「承擔責任」云云,完全迴避何以輕言改動既有政策。

   無論在20156月律政司回覆議員提問,或是在20182月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供一份題為「有關律政司將刑事及民事案件外判的情況」的文件當中,都曾提到律政司可尋求獨立外間法律意見的六個情況,其中包括:為處理案件有可能予人偏袒觀感或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適宜尋求私人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而一直以來,涉及高官的刑事案件,律政司亦因公眾觀感而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例如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前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等,現在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所涉及的僭建案亦是透過刑事檢控專員尋求外聘法律意見,而前行政長官及現任國家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所涉的 UGL 案全港甚至國際關注,如據以往政策,律政司又果真是不偏不倚的話,何不將梁振英案及周浩鼎案交由外聘大律師檢視而要親力親為?

  不但鄭若驊一反過去的檢控政策,這次的檢控決定亦未能服眾。無論是當年梁錦松、林奮強或湯顯明事件,律政司都會就作出決定的程序、相關細節及法律與證據的分析作出過萬字的詳細解釋,顯然跟今次不檢控梁振英,僅1000字不足的聲明有極大出入。正如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不檢控湯顯明時,亦有清楚交代:「我們完全明白今次這件事社會非常關注,亦有其敏感性,所以除了我們內部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很詳細地考慮證供外,我們找了英國獨立御用大律師給予意見,而這位御用大律師亦在我們的認知中,是這範疇的一個很頂尖的御用大律師,目的是不只我們自己內部有個意見,而是找一個完全獨立的御用大律師給予意見……我們收到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我們不是他說起訴或不起訴,我們便『自動波』同意他的結論,我們須就他每個論點和相關證據,我們自己做一個獨立的審視,審視後,我們亦須做另一份意見書,所以其實在英國御用大律師提交其意見後,我們的刑事檢控科的同事完成研究工作,刑事檢控專員自己有一份很詳細的法律意見書,提供給廉政公署。」但在今次梁振英案當中,我們卻只看到律政司一反過往政策,獨攬大權,粗疏交代,完結檢控。由此,怎能說服廣大香港市民信服這是不偏不倚的決定?

  從粗疏的交代,以至一反常態的行為所見,律政司並未有交出一個令公眾信服的決定。我們依然認為,鄭若驊乃是懾於中共的威權而放生梁振英,因此,我們絕對不能輕易放棄監察,既然鄭若驊已答應1月尾在立法會交代,我們認為律政司不但要解釋改變政策的原因,為公眾釋疑的緣故,更應立即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並詳細交代不檢控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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