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抗爭 哪有改變
濟弱扶傾 義無反顧

1.會名
本會定名為「社會民主連線」,英文名稱為「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
2.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九龍尖沙咀金巴利道78號金輝閣2樓A室。
3.宗旨
本會宗旨為:
3.1) 擔當旗幟鮮明的反對派,推動香港的民主運動;
3.2) 作為貨真價實的左派,維護基層市民的權益,及爭取社會公義;
3.3) 透過建制外的參與,組織及動員市民,改革社會不合理的制度及政策。
4.會員
4.1)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個人,經本會兩名會員推薦及「行政委員會」通過,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4.2) 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擁有發言、提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4.3)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
4.4) 會員有義務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活動。
4.5) 會員有義務履行及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決議。
4.6) 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政綱、及「行政委員會」決議之言行,與及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或損害本會名譽,經「紀律小組」調查並作出紀律處分建議,再經「行政委員會」多數通過後,可執行處分決議(處分方式按照9.7規定)。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行政委員會」作出書面上訴,「行政委員會」主席必須在接到上訴書後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5.組織及職權
5.1) 本會以「會員大會」及「行政委員會」組成。「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行政委員會」處理。
5.2) 本會另設「評議會」,向「行政委員會」就各項社會政策及黨務發展提供意見。
5.3) 本會亦設一「紀律小組」,負責調查及處理各種違反本會精神及決議之言行。
6.「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分別為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6.2) 「周年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或二月份舉行,由現屆「行政委員會」召開。
6.3) 「行政委員會」須於會上就本會的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按時舉行選舉,選出下一屆「行政委員會」。
6.4) 「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召開﹕
6.4.1) 由「行政委員會」議決召開;
6.4.2) 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或不少於40名會員(人數較少為準),提出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書面要求後,「行政委員會」主席須於
接獲書面要求起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5) 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及會議議程,須於會議舉行七天前寄出。
6.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數目之五分之一或不少於四十名會員(以較少者為準)。如在預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則宣佈流會,並由該日起十四天內再次召開會議,惟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均為合法。
6.7)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各項動議以簡單多數制作議決,會員須親身出席作現場投票。
6.8) 大會主持及秘書由「行政委員會」推選代表擔任。
7.「行政委員會」(簡稱「行委會」,「行政委員」簡稱「行委」)
7.1) 「行政委員會」為內閣制,任期二年,由當選翌日至兩年後的一月或二月份「會員大會」舉行當日為止。
7.2)「行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數目最少14人但不得多於20人,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外務副主席、兩名內務副主席(分別負責行政及組織發展)、一名秘書長、兩名副秘書長、一名財政及6至13名常務委員。
7.3) 「行政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一。
7.4) 最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7.5) 「行政委員會」由主席召開,或至少由5位「行政委員」向主席提出後7天內召開。
7.6) 「行政委員會」應最少在三日前,獲通知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
程。
7.7) 所有獲簡單多數票支持之動議可獲通過。
7.8) 行政委員會通過之決議,對各行政委員具有約束力,各行政委員務必
遵守。
7.9)「行政委員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及秘書長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及對外發言。除主席授權外,其它行政委員的發言必需事先知會主席,或於緊急情況發言後一星期內向主席匯報,以獲確認。
7.10) 秘書長督導職員系統處理日常具體會務(見10.6.4),其餘行委可經秘書長向職員工發出工作指示。
8.「評議會」
8.1)「評議會」為一諮詢組織,向「行政委員會」就各項社會政策及黨務發展提供意見。
8.2)「評議會」人數最高不超過10人,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8.3)「評議會」設一評議長,由互選產生,其餘組織及運作由評議會成員自行決定。
8.4)「評議會」須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8.5)「行政委員會」主席亦為「評議會」之當然成員,但不出任評議長。
9.「紀律小組」
9.1)「紀律小組」為一調查小組,就會員各種違反會章、政綱、及「行政委員會」決議之言行,與及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向「行政委員會」提供調查報告及作出紀律處分建議。
9.2)「紀律小組」人數最少3人,最多不超過7人,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9.3)「紀律小組」之內部組織及運作,由「紀律小組」成員自行決定。
9.4)「紀律小組」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9.5) 若有任何有關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的投訴,須由至少一位會員以書面提出,並經另外至少5位會員聯署,提交「紀律小組」。
9.6) 「紀律小組」收到投訴後,可決定是否受理,惟須以書面回覆不受理之根據。若決定受理,須於一個月內展開投訴處理程序,包括傳召有關人士出席聆訊,並於聆訊完畢後兩個月內,遞交調查報告及作出紀律處分建議。
9.7) 在完成調查後,由紀律小組向行政委員會提出紀律處分建議,包括由行政委員會發出警告或譴責聲明,暫停或終止部分或全部職務、暫停或終止會籍。
9.8) 若投訴涉及紀律小組成員,該紀律小組成員不得參與調查。
10.選舉
10.1) 凡14至20名會員可組成「行政委員會」候選內閣。候選內閣須自定主席、外務副主席、內務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政。行政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10.2) 候選內閣須獲十分之一或20名(以較少者為準)會員提名,任何候選內閣之成員不可當其候選內閣之提名人。
10.3) 候選內閣的提名期不得少於7天,秘書長須在發出開會通知書時夾附提名表格。
10.4)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會員須親身出席作現場投票,由兩名會員監察點票。
10.5) 若多於一個候選內閣參選,獲得最多票之候選內閣當選;若只有一個候選內閣參選,須進行信任投票,獲過半數信任票才可當選。
10.6) 「行政委員會」主要職位職權如下:
10.6.1) 主席
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一切事務,召開及主持「行政委員會」會議,並於休會期間,負責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及代表本會對外發言。代表「行政委員會」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10.6.2) 外務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及策劃對外事務,並在主席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時,署任主席職位。
10.6.3) 內務副主席(行政)
協助主席處理及策劃內部會務,並在主席及外務副主席皆未能履行職務時,署任主席職位。
10.6.4) 內務副主席(組織發展)
協助主席處理及策劃組織發展事宜。
10.6.5) 秘書長
統籌及處理本會的一切行政事務,督導職員系統。其餘行委提出職員之工作指示,得經由秘書長向職員下達。
10.6.6) 副秘書長(兩名)
協助秘書長統籌及處理本會的一切行政事務,督導職員系統。
10.6.7) 財政
統籌及處理本會的一切財政事務。
11.財政
11.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會務各項開支。
11.2) 財政須於每次「行政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11.3) 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行政委員會」的下列委員的兩位簽署,方屬有效:主席、內務副主席、秘書長、財政。
11.4) 本會如有欠債,「行政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12.核數
「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13.修改會章/解散本會
13.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由「會員大會」的三份之二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13.2) 本會如須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經由「會員大會」的三份之二多數出席會員通過。如有任何剩餘資產,概捐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本港註冊非牟利團體。
14.會章之解釋
本會擁有解釋會章的權力,依架構次序,在「行政委員會」及「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行政委員會」主席進行解釋。會員亦可按程序要求召開特別「行政委員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要求對會章進行解釋。
修訂日期﹕1/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