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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書及新聞稿

「無恥」無端被扣 海關為誰把關

2010-02-22

「無恥」無端被扣 海關為誰把關
─社會民主連線就海關無理扣查「禮義廉」T恤的聲明


有關海關於2月12日,沒收在社民連年宵市場攤位出售,由網民設計的「禮義廉」T恤的行動,社民連經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海關的行動並無法理依據。


海關方面曾於2月18日,在電話中向社民連秘書長季詩傑表示,根據律政司提供的意見,沒收貨品的理據,是持有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7)(1)(b)條:「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海關方面更提供投訴人所指明被侵權的商標式樣(即民建聯黨徽)以玆證明。


事實上,印於T恤的圖案,與民建聯的黨徽有着根本的差異。且經過傳媒的廣泛報導,再加上社民連成員以及網民在年宵市場叫賣時的說明,消費者非常清楚,該圖案只為諷刺某政黨的無恥行徑,因此不可能干犯「虛假商品說明」。


為此,社民連要求海關立即歸還貨品,並保留司法覆核海關的行動,及向海關投訴索償的權利。


附錄:《商品說明條例》節錄


社會民主連線
2010年2月22日
附錄:《商品說明條例》節錄


第7條 與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1)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有下列作為,即屬犯罪─
…...
(b)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


第15條 進入處所、檢查與檢取貨品及文件的權力


(1) 獲授權人員於出示其委任證據(如被要求這樣做的話)後,可─
…...
(f) 檢取、移走或扣留─
(i) 他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犯或正在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所關乎的貨品;及
(ii) 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在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能需用作證 據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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