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圈子選舉制度下,香港的政治經濟權力被親中共權貴及財團壟斷,特區政府服膺於中共政權立場,政策偏重工商界利益,直接導致自由倒退、官商勾結、財富分配不均的社會環境。以上種種問題,港人不言自明,已成為香港社會的核心矛盾。主權移交以來,中共政權一直以「循序漸進」為名,拖延政改步伐,遲遲不兌現《基本法》的普選承諾。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決定,規定未來的特首選舉「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同時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不單否決了民間普遍倡議的「公民提名」,其規定的特高門檻也封死了中間派的拆衷希望,猶如直接宣判香港普選死亡。
2.3.1.2 支持其他符合平等選舉權的提名方式,包括政黨提名及議員提名。
2.3.1.3 選舉採取主張兩輪決選法。候選人經全民投票,超過50%者當選。若未有候選人得票超過50%,則在首輪投票選出得票最多的兩位進入次輪選舉,超過50%者為行政長官。
2.3.1.4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廢除對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及政治背景的限制,包括政黨背景及「愛國愛港」等。
2.3.2.2 以全港不分區比例代表制取代原來所有功能組別議席,得票超過5%的個人或名單才獲分配議席;現有分區直選比例代表制,則維持不變。
2.3.2.3 修改《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廢除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的限制。
2.3.2.4 待立法會全面直選後,須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廢除分組點票的規定。
2.3.2.5 修改《基本法》,增設立法會議員對政府主要官員及行政長官的彈劾權。凡立法會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員通過彈劾官員議案,該官員必須辭職。至於罷免行政長官,則須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後,交付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