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政治權利,包括平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經過無數前人的艱苦鬥爭,今天已屬無須爭議的普世價值。可是,香港這個富裕的國際城市,卻因為特殊的政治因素,始終未能實現。

2.1背景

目前立法會議席只有半數為直選產生,其餘半數則為不民主的功能組別議席;產生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方式同樣以類似功能組別的方法產生。功能組別不單賦予政治特權給少數界別人士,排拒了社會上大部份人,其公司票或團體票的特殊組成方式,更令功能組別成為中共政權任意操控的禁臠。加上《基本法》中規定的行政主導、限制議員提案權、分組點票,中共政權對特區政府的政治權力牢牢在握,直選議員只能作出非常有限的監察和制衡。

在小圈子選舉制度下,香港的政治經濟權力被親中共權貴及財團壟斷,特區政府服膺於中共政權立場,政策偏重工商界利益,直接導致自由倒退、官商勾結、財富分配不均的社會環境。以上種種問題,港人不言自明,已成為香港社會的核心矛盾。主權移交以來,中共政權一直以「循序漸進」為名,拖延政改步伐,遲遲不兌現《基本法》的普選承諾。

2.2近年的政制改革

2010年政改諮詢,民主黨提出爭議性極大的「超級區議會」方案,最後與中共政權談判成功,政改方案在民主黨及民協支持下獲得通過。「超級區議會」方案沒有擴大立法會直選議席的比例,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甚至比2005年政改諮詢的方案更為保守。事件激化民主派內部矛盾,支持及反對雙方各執一詞。無論如何,2010年政改方案的通過,並未造成支持者所說的「路徑依賴」效應,為其後的政制改革帶來實質進展。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決定,規定未來的特首選舉「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同時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不單否決了民間普遍倡議的「公民提名」,其規定的特高門檻也封死了中間派的拆衷希望,猶如直接宣判香港普選死亡。

2.3訴求及展望

中共屢次背棄承諾,拒絕推行普選,甚至矮化香港自治地位。在《基本法》下實現「港人治港」的願望,至此已完全破滅。要打破小圈子欽點特首的特權制度,解決香港愈趨尖銳的階級矛盾,我們必須走出《基本法》的牢籠,從根本上改變整個政治體制,保障港人享有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投票權、參選權:

2.3.1行政長官選舉

2.3.1.1         普選行政長官,提名機制必須包括公民提名。

2.3.1.2         支持其他符合平等選舉權的提名方式,包括政黨提名及議員提名。

2.3.1.3         選舉採取主張兩輪決選法。候選人經全民投票,超過50%者當選。若未有候選人得票超過50%,則在首輪投票選出得票最多的兩位進入次輪選舉,超過50%者為行政長官。

2.3.1.4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廢除對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及政治背景的限制,包括政黨背景及「愛國愛港」等。

2.3.2立法會選舉

2.3.2.1         廢除功能組別,全面直選立法會。

2.3.2.2         以全港不分區比例代表制取代原來所有功能組別議席,得票超過5%的個人或名單才獲分配議席;現有分區直選比例代表制,則維持不變。

2.3.2.3         修改《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廢除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的限制。

2.3.2.4         待立法會全面直選後,須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廢除分組點票的規定。

2.3.2.5         修改《基本法》,增設立法會議員對政府主要官員及行政長官的彈劾權。凡立法會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員通過彈劾官員議案,該官員必須辭職。至於罷免行政長官,則須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後,交付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