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私人土地 我要公營房屋
公地公用,港鐵上蓋建公屋
公私合營發展農地 政府明益發展商

土地大辯論正式開展,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提倡以「公私合營」模式發展新界閒置農地,此提議被民間及政黨質疑官商勾結,是政府預設立場,「協助」在新界囤地多年的地產商改變土地用途,大量興建私樓謀取暴利。此後,不少團體包括社民連都倡議政府應用被稱作「尚方寶劍」的《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地產商的閒置農地,以興建公營房屋,滿足港人住屋需要。

林鄭月娥亦在議會被問到會否使用此條例收回私人土地,興建公營房屋,然而,無論是特區政府、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或是建制智庫如曾鈺成創立的「香港願景」對使用《收回土地條例》都極為忌憚,反提出公私合營發展(將閒置農地改劃建屋起私樓,由政府負責當區基礎建設如道路、供水設施等)。究竟我們應否用公權力收回私人土地,興建公營房屋呢?而我們使用此條例時,會否遇到很大阻力,以致事倍功半,賠了夫人又折兵呢?

 

《收回土地條例》是洪水猛獸?

 

《收回土地條例》賦予政府以「公共用途」為理由,收回私人土地的權力,但同時必須根據《基本法》第105條所訂:「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作出合理賠償。一直以來,此公權力多用於市區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地發展公司的發展項目、興建排水渠或進行修復河道工程、興建學校、街市、康樂中心、護老院等設施或興建公房或居屋,甚至給原居民興建「丁屋」等。

 

1997-2017年

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 124章)收回私人土地案例:

 

總數154宗

公營房屋:13宗

市區重建:55宗

新市鎮/綜合發展區:2宗

鄉村擴展:3宗

水利建設及社區設施:81宗

 

今天,當政府提出公私合營發展之際,我們反建議政府應用《收回土地條例》以收回私人土地來大量興建公營房屋,林鄭月娥則反駁指政府收地困難,因為要尊重私有產權,否則容易遭地產商司法覆核,因連場訴訟而令建屋時間更長,反指「公私合營」則讓私人發展商釋放其私有產權土地,快速興建樓宇,以滿足社會房屋需求;而不少商家亦正指用《收回土地條例》會侵犯他們的私人權益,是在香港這個資本主義社會搞共產主義云云。

 

首先,在2012年6月28日,林鄭月娥尚是發展局局長之時,政府決定以「傳統新市鎮」模式,即以《收回土地條例》用公帑收地,發展新界東北。政府當時不打算以「公私營合作」模式,是因為諮詢期間,公眾聽到公私營合作,便聯想到利益輸送,政府為避諱而放棄。然而,今天貴為行政長官的林鄭月娥卻打倒昨日的我,主張用「公私營合作」模式發展,反對政府收地。

 

事實上,政府運用公權力收地的往績比比皆是,無論在殖民地時期如發展新市鎮(沙田、屯門、將軍澳和烏溪沙等),或者在97後都有先例,甚至連林鄭月娥都曾主張用此方法發展新界東北,而現在亦的確用此方法解決部份爭議,例如在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範圍內,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了兩幅約 1.5 公頃的私人土地,以興建一所新的安老院舍大樓,安置石仔嶺安老院舍的長者。

 

更重要的是,終審法院在2003年「地政總署署長訴Yin Shuen Enterprises Ltd及另一人」案確認政府按《收回土地條例》與土地擁有人協議補償時,不用考慮土地的發展潛力,只須以農地價值來訂定補償金額,而不用補償變成住宅用地所帶來的巨額利潤。最近,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明政府由1997年至2017年尾,過去20年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154個公共工程及市建局項目當中,13個為公營房屋項目,部份地主曾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提出司法覆核,個案僅8宗,而且均是敗訴告終,案件處理最長時間只需12個月,最少則只要9天!換言之,政府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根本從來沒有遇到成功挑戰,可見,收地遭遇訴訟而拖長建屋時間,收回土地是社會主義行為,踐踏香港長久以來資本主義運作等論據,完全沒有服力!林鄭月娥以司法覆核為由拒用公權力收地建屋,實是砌辭狡辯,推搪塞責!

 

公權力應運用得當

 

過去,特區政府多次對基層市民使用「尚方寶劍」收地,最近橫洲收地建公屋及2015年新蒲崗衙前圍村等就是顯例,何以今天卻不敢向地產商埋手?難道公權力就只是「對付」無權無勢的小市民而已?因此,政府有必要有責任使用公權力,為公眾利益緣故收回私人土地,無論是目前地產商約1000公頃的閒置農地,還是約900公頃準備興建低密度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地,又或約1300公頃棕地等,都應當收回公有,由港人透過立法會和政府商議,決定這大批土地的公共用途,而非任由地產商或土豪鄉紳巧取豪奪,謀取暴利,甚至為求發展不惜肆意破壞環境,放火焚林,對自然造成永久不可逆轉的傷害,逼使政府放棄保育而改劃土地發展房屋,元朗南生圍多次發生縱火事件,相信正正就是這個原因。

 

土地屬於人民,房屋不是商品。《收回土地條例》是屬於港人的「尚方寶劍」,此重要的公權力應當為基層市民福祉服務,收回私人土地,增建公營房屋,而非為豢養市建局或地產商。能正確使用此公權力,將土地公有,交由港人集體決定公共用途,給予私人土地擁有者合理補償,絕對能保障港人的住屋權之餘,同時令環境不會受盲目發展損害。目前,輪候公屋已達27萬個申請,平均輪候時間5.1年,而15萬份申請居屋,超額認購33倍,可見香港公營房屋極為短缺。今之土地大辯論,必須由公營房屋的需求作為起點,政府有責任供應足的公營房屋住宅,為此,以《收回土地條例》此把「尚方寶劍」收回私人土地,大量增建公營房屋,就是應有之義,必要之行!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