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案觀點整理
黃浩銘:政治清算 放馬過來!
777權貴選林鄭 假和諧、真壓迫

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法覆核四名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案件上月初開庭聆訊,其代表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四人因更改誓詞,應從10月12日起失去議員資格,而四位會議員分別由四位資深大律師代表陳詞(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梁國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劉小麗、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羅冠聰以及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姚松炎),以下為一眾辯方律師就宣誓案件觀點的整理:

 

 

「宣誓失敗」與「拒絕宣誓」存有分別

宣誓者「無法完成宣誓」與「拒絕完成宣誓」二字在含義上存有明顯分別,前者由客觀環境造成,後者則為主動放棄。四名議員並非拒絕宣誓,因為他們都付出極大的心力和時間,希望透過是次選舉成為議員並履行職務,所以絕對沒有任何動機去拒絕宣誓。而劉小麗在宣誓當日前,亦曾透過助理向立法會秘書處查詢宣誓如何可以合符法律的「有效宣誓」,足以證明議員並非有意圖主動拒絕宣誓。更甚,四名議員事實上已完成宣誓,所以並不能指控他們是拒絕宣誓。由於裁定拒絕宣誓會有極嚴重後果,所以監誓人須經過公正的程序(即監誓人認為宣誓無效後,應給予議員再一次宣誓的機會)後,才可斷定宣誓人是拒絕宣誓;而法庭亦應在「非常確定」的情況下,才可裁定宣誓人拒絕宣誓,不應自我詮釋各人的政治表態為拒絕宣誓。

 

法律上並無「莊嚴、真誠」的界定

道德上需「莊嚴」地發誓,但法律上並無清晰客觀標準規定何謂「莊嚴、真誠」。由《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2004年梁國雄宣誓案的判辭,以至立法會內部文件等,均沒有規限何謂「莊嚴、真誠」的宣誓形式及語氣。當日長毛高喊「反對人大831決定」的行為不單沒有令整個誓言變得不「莊嚴、真誠」,反而是真誠地向自己的選民交代自己的信念,是他與選民溝通的個人方式,而即使多年前立法會要求立法會議員應身穿西裝及打領呔出席會議,長毛亦一直只穿T恤出席。另一方面,法庭根本無法客觀判斷什麼的宣誓方式才叫作「莊嚴、真誠」,而「莊嚴、真誠」與否亦牽涉價值觀及隨時間改變。以劉小麗當日的宣誓作例,代表政府的大律師莫樹聯認為劉小麗朗讀太慢是「不莊嚴」的宣誓,但有人亦可以覺得她的讀速很快,是「不莊嚴」的宣誓。若然在「莊嚴、真誠」定義不清的情況下可以隨意剝奪議員的資格,對人民的選舉權而言是一種不合比例懲處及結果。

 

 

選擇性的政治檢控

是次針對議員的宣誓風波無疑是一場選擇性的政治檢控甚至迫害,各人本身已按《宣誓及聲明條例》完成宣誓,但人大釋法在條例上僭建多一層要求,政府在釋法後沒有先釐清宣誓儀態及尋求法律改革委員會修改相關條文,反而直接起訴幾名議員;立法會秘書處亦無事先對議員聲明倘若宣誓失敗後將沒有第二次宣誓機會。當日其他議員宣誓時均有在誓詞前後加插字句,但政府只對當中幾位宣誓人進行挑戰,選擇性開啟司法覆核。政府各種舉動明顯是想借司法覆核驅逐民選議員,訴訟本身非常具有政治性,是一場選擇性的政治檢控,亦有「濫用程序」之嫌。針對政府選擇性的政治檢控,一眾辯方律師於庭上提出永久終止聆訊,希望政府說明宣誓風波的檢控原則。

 

法庭將於四月中頒布永久終止聆訊的決定,屆時四名立法會議員亦可能面臨議席被褫奪的最壞局面;即使勝訴,議員亦可能因律師費用而難逃破產之劫,其議席也會隨即被褫奪,正如長毛所言:「我曾面對這麼多官司,卻從來沒有這一刻的感覺—可能因為沒有錢而找不回公道!」。面對政府以公帑「錢訟」的政治迫害,希望大家能夠捐款支持守護公義基金,以幫助長毛以及三位議員戰勝這次政治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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