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佔領區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
反擊威權管治,沒有捷徑沒有坦途
反對威權統治宣言

旺角佔領區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

撰文:陳寶瑩 社民連秘書長

 

事件:

 

2014年10月下旬,雨傘運動進入拉鋸,政府武力清場受挫,佔領運動也未能迫使政府讓步。終於由親建制的潮聯小巴有限公司、的士從業員總會等多個私人機構出手,以阻礙車輛使用道路,令其蒙受經濟損失為理由,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禁止市民繼續佔據旺角佔領區的道路。高等法院頒下禁制令,並指示警方在法庭執達吏要求下可協助清場,並可拘捕阻礙執達吏執行職務的示威者。被捕者將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即時帶上法庭受審。

 

11月25日及26日連續兩天,原告代表在執達吏及數千名警察協助下,強行在旺角佔領區清場。這兩天共有55人因涉「刑事藐視法庭」罪被捕。26日清場最終有20人被控,其中包括社民連成員黃浩銘、陳寶瑩、關兆宏和趙志深。

 

將法律淪為打壓工具——為何用民事禁制令?

 

雨傘運動爆發首日,便發生震驚中外的86枚催淚彈,不單令大批市民湧上街頭,更激起對警察廣泛的不滿。更火上澆油是警方公然包庇黑社會,在旺角佔領區多次警察聯手黑人物突襲清拆路障,警方放任黑人物攻擊佔領人士,卻將行凶者放走;另一邊廂警察卻對手無寸鐵的佔領者窮追猛打,「黑警合作」之譏,深入民心。

 

警察公信力盡失,10月18日警方凌晨突襲旺角清場,反激起過萬市民當晚湧上街頭,重奪佔領區。顯示警察如再武力清場,只會擊起更大的反彈!

 

警察既發揮不了「維護法治」的角式,就只有另闢蹊徑。10月20日,親建制的小巴、的士商會等私人機構向高等法院申請民事禁制令獲批,之後,針對金鐘佔領區的禁制令接踵而來,以法庭在香港市民心中的「光環」來瓦解雨傘運動,取代警察不能承擔的「維護法治」的責任,也解決了特區政府軟不得,硬不來的窘境!

 

律政司暗度陳倉——政治問題,何不政治解決?

 

大批市民佔領街頭是反對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反對篩選特首,爭取真普選。正如學生領袖指出:「政治問題、政治解決」。但是,特區政府除了與學生在10月21日舉行了一次對話後,並無積極去解決分歧,只是不斷重覆政改諮詢必須要在「人大八三一決定」的框架下…。

 

佔領者爭取的是公民權利,是屬於公眾利益的政治事件。可是,特區政府卻反其道而行,政治問題,私人訴訟解決。

 

民事禁制令是由於申請一方認為自己的私人權利受到侵害,要求法庭介入作出補救措施,當中並無涉及公眾利益。以旺角禁制令為例,小巴商會等機構是以由於受到「公眾妨擾」(佔領道路)而令其私人利益受損為理由,反對一方則質疑申請人是否有超於一般公眾的實質和直接的利益受損,反駁其作為申請人的資格;因為,若果是「公眾妨擾」,受損者是公眾,律政司是責無旁貸。

 

況且,民事禁制令追究的責任在申請人,當有人違反禁制令時,申請人要主動向法庭申請補救措施(包括拘捕),但亦有權放棄追究,法庭亦莫何奈何。

 

法庭頒下旺角民事禁制令時,卻同時指示警方可在執達吏要求下介入及作出拘捕。而且一旦有人違反禁制令,罪名便轉變為「刑事藐視法庭」,由律政司代替申請人進行訴訟。由私人利益受損變為公眾利益受損,被捕者被冠上破壞法治的惡名。

 

事件詭異在於律政司既認為有重大公眾利益,自己卻不出手,躱在法庭和私人公司背後!

 

刑事藐視法庭——破壞法治?

 

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的最大元素便是破壞法治,令司法制度的尊嚴受損。但是,法治不是像習近平所講的「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狹義理解,法治如果是指一個社會內市民皆自覺依從的法律(犯法者也知道自己是鋌而走險),就必須反映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法庭程序不偏不倚)和公義(普世性的價值觀),所以法治在現代社會應包含保障個人權利、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彰顯社會公義;法治應該與民主普選的政治體制一樣,既反映多數市民的意志,同時也保障社會中少數的權利。

 

可惜,法庭頒下禁制令時,卻只將佔領視作「公眾妨擾」。法庭卻看不到這些所謂「公眾妨擾」的另一面,其實就是市民捍衞公眾集會請願的權利,更重要是公民普選立法機構及行政長官的權利!

 

佔領運動的出現,正是「人大常委八.三一決定」令港人覺得「大石壓死蟹」,正是中國憲法規定三權集中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和它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均非香港傳統的政治架構和法律運作的方式,香港絕大部分市民連港區人大代表的選舉都不能參與;更重要的是,人大常委作出對香港的有關決定或釋法,香港市民在香港現行的司法制度或中國憲法架構中,都沒有一個仲裁機制對《基本法》不同理解作出處理和裁決。人大這天外之物卻可以操弄香港生殺大權,法治的淪喪,莫過於此!

 

有權者操弄法制!

 

最具諷刺性是口口聲聲捍衞法治的人,卻是法律盲,不知道被禁制者亦有法律賦予的權利,而不是「有權就有一切」!

 

執行禁制令最必要的條件是被禁制者要知悉有此禁令,而且內容要清晰,令人知所行止,不會混淆。可是,法庭卻容許申請人只需在主流媒體公布,及張貼於佔領區的各個主要街頭。卻不顧佔領區範圍大,人流動性大,如何確保佔領區內的人知悉並清楚禁制令的內容呢?

 

其實社民連黃浩銘早在反對金鐘禁制令時已指出上述情況,更質疑佔領區內人數眾多,範圍大,原告代表如無警察介入,根本不可能執行禁制令,法庭不應頒給一個私人機構不可能執行的禁制令。事實亦證明當日要動用數千警力才可清場,更重要是,清場出現混亂,原因竟在執行禁制令的一方!

 

首先,原告代表無視法庭指令必須要有書面證明和標識以證明其合法身份,在場的執達吏亦沒有確認身份便容許頭戴紅帽子,自稱代表原告的人手執利器,拆毀佔領區的障礙物。示威者當然有權去質疑其身份,要求出示證明。其次,示威者亦有權質詢執達吏及原告代表律師禁制令的確切含意,障礙物是否包括人?清除障礙物是否包括清除人?這些合情合理的質問,當時不單無人回答,紅帽子竟惱羞成怒,向佔領者惡言相向!

 

清場混亂的另一個原因是警察、執達吏及原告代表各行其事。本來,民事禁制令執行的責任在原告代表,執達吏在場協助,而根據法庭指示,警察只是當執達吏有要求時才介入。當日是紅帽子態度粗暴,令執達吏恐怕發生意外要喝退他們,其間警察突然大批湧入,造成極大混亂。警察亦將原告代表和執達吏全部驅趕,自己一手執行驅趕人群,清拆障礙物和拘捕示威者的功能。事後證明警察對於自己有何法律依據去執行職務也是一片混亂。警察當然有權按法律去拘捕人,但是,當日同時也是進行民事禁制令清場,究竟警察是戴哪一頂帽子呢?答案竟是警察也不知道,所以弄出了一罪兩告這在普通法中不應出現的胡塗帳,被捕者要同時上高等法院和裁判處接受「刑事藐視法庭」和「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兩條控罪!經辯方律師指出後,才灰溜溜地撤銷後一條控罪。

 

以法治之名行惡,這戲碼其實早已編好,《人民日報》由一開始便氣勢洶洶,將佔領運動打為「顏色革命」、「港獨陰謀」,定性為敵我矛盾,10月4日的評論員文章「堅決維護香港的法治」一錘定音,要香港政府用所謂「法治」做鎮壓工具,「要以法治的方式處置違法行為」。武力清場不成,改用法庭大棒。有權者操弄法制,上下其手,港人抗爭只能迎難而上,在惡法面前絕不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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