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城規會偏幫財團、居民慘「被規劃」要求城規會拒絕處理申請】 長毛與林村居民就事件向立法會申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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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城規會偏幫財團、居民慘「被規劃」要求城規會拒絕處理申請】 長毛與林村居民就事件向立法會申訴新聞稿

我們是林村鍾屋村和新屋排村居民,受上述項目影響的土地業權人和土地上蓋房屋擁有人。我們今天到立法會申訴部投訴,抗議城規會偏幫財團,希望議員能協助。

大財團恆基兆業地產及會德豐透過其關係公司,向城規會申請改變上述項目的土地用途,城規會已安排在2月7日開會審議。但是,我們在2019年12月及今年1月,已分別多次去信城規會及各政府部門表達不滿,認為申請人違反了《城市規劃條例》12A及城規會指引31A。但是,城規會的回覆卻完全偏幫申請人,對我們提出的質疑沒有任何回應。

我們投訴的重點如下:1. 申請人的項目包括我們的土地,依照城規會的指引31A,申請人必須取得受影響業權人的同意或通知業權人。但是,我們是從去年12月某份報章財經版,才發現我們居住的土地,被發展商擅自規劃入其發展項目、正申請更改土地用途。公眾諮詢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這個過程並無通知受影響的業權人及居民﹗

2. 申請人跳過郵寄通知程序,直接採用「合理步驟-」,即:登報及在申請地點或附近明顯位置貼出申請通知。是根據指引31A列出的兩種情況,即:只要土地註冊處沒有土地擁有人的郵寄地址或地址不完整,以致不能聯絡;或者涉及的土地擁有人的人數眾多(即50人以上),要通知每一位擁有人非常困難。申請人便可以不用郵寄的方法。

3. 我們要指出:我們並非離地業主,多年來一直在原址居住,並有郵寄地址,接收信件從無問題。而且,申請人在申請地段有辦公室,就在其中一位業主家附近,即使親自派遞亦絕無問題﹗申請人在5年前,曾聯絡我們商討賣地,我們當時已表明不會賣地。故此,申請人絕對不會聯絡不到我們。

4. 有關涉及的土地擁有人人數眾多,便可採用「合理步驟」,我們也要指出:土地擁有人被通知是最基本的權利,為何不是由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多次經不同途徑都無法聯絡﹖而不是以業主數目多少來剝奪擁有人合法合理的權利。

5. 有關採取「合理步驟」即:申請人須在申請地點或附近明顯位置貼出申請通知;或透過有關的鄉事委員會即本村的鄉公所。首先,雖然申請人自稱在11月已張貼通告和登報,但是,在我們每天出入的村路,並無發現有關通知。一直到我們在12月12日及16日,去信城規會投訴後,才在12月20日,在鍾屋村發現有關通告,但是,城規會公眾諮詢的截止日期卻是在同一日﹗林村鄉公所表示對此事一無所知。

6. 我們要指出:受項目規劃影響人士不少是長者和鄕民,目不識丁,或者沒有閱讀報章的習慣,而且,大部份港人已改為網上汲取資訊,傳統紙媒已落伍。「合理步驟」變為不合理﹗

7. 最後,申請人在其申請書上填寫大量土地處於閒置(idle)及休耕(fallow)狀態,這個描述只是指申請人擁有的地段,申請人只擁有該項目78%的業權,其餘地段有我們居住,並非荒廢土地(idle and underutilized),而且,所謂荒廢土地是申請人棄耕,長期將土地閒置,甚至容許傾倒泥頭所置,是典型的「先破壞、後建設」手法

對於我們以上的質疑,城規會置若罔聞,沒有回覆,只是重申申請人並沒有違反《城市規劃條例》12A及指引31A。對此,我們深感不滿。

我們希望立法會議員能協助我們,我們有下列三個要求:
1. 城規會調查及回答居民對林村項目(申請編號:Y/NE-LT/2)申請人的指控;

2. 城規會必須解釋認為申請符合《城市規劃條例》12A及指引31A的要求,原因何在﹖有沒有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不偏不倚的立法原意。

3. 要求城規會根據指引31A第1.2節,以申請人未能以城規會規定的方式,通知土地擁有人/採取合理步驟,拒絕處理其申請。

除了申請程序有失公義之外,我們亦對該項目對周邊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深表憂慮(詳見附件)。該項目聲稱將會興建1,309個住宅單位,估計新增人口3,365人,為目前林村谷人口近兩成。恐怕對林村谷有負面影響。

一群林村鍾屋村及新屋排村受影響居民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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